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假上海机场城市航站楼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厅召开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暨2003年年会)。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1名,代表股份18621801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8.59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郑树昌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八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数为186218015股。经大会表决:
    一、以1862180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以1862180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以1862180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以1862125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7%;55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三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以1862180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石海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六、以1862180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增补刘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七、关联方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余股东以123370607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产品购销合同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以1862180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等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暨2003年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