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1月15日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中广尔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公告刊登于2001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让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后二年内,转让方保证公司每年的净利润的80%不低于1050万元。若两年中的任何一年,公司净利润的80%低于1050万元,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重新以原转让价回购其已转让的全部股权,或对差额部分,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受让方”,经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意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以原转让价回购北京中广尔迪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意见。至2003年4月30日,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回购资金以原转让价一次性付清,合计人民币2630万元。(原收购总额为5250万元,截止2003年4月30日,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630万元,余款2620万元尚未支付)。
    特此公告。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