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9日上午假上海机场城市航站楼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厅召开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暨2001年年会)。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9名,代表股份1862766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8.6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叶红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八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数为186267435股。经大会表决:
    一、以1862643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150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以1862643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150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以1862643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150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二年度财务决算与二OO三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四、以1862643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1500股弃权,通过《公司二OO二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以1862643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1500股弃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以1862643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1500股弃权,通过《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七、以1862658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杨小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658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张国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638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郑树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657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李可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658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施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657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朱益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658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周一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18625915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8285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凌敏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18625881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2620股反对;
    6000股弃权,通过沈黎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八、以18626236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1620
    股反对;2000股弃权,通过石海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1862577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7285股反对;
    1000股弃权,通过唐国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建族女士为职工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暨2002年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