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和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函告,获悉本公司国家股转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于2001年5月18日与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中广尔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以每股1.53元的价格向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出让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6217479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58%),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9512.74万元。本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就上述事宜分别在2001年5月19日及8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作了提示性公告。2002年9月6日经《财政部关于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57号)同意上述股份转让。
    二、股份转让完成前后,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情况变动如下:
    股份转让完成前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票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国家股 112624800 53.58 2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股 62847408 29.9 3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家股 10719792 5.1 4 陈玉瑟 流通股 330000 0.16 5 温纯青 流通股 287000 0.14 股份转让完成后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票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股 62847408 29.9 2 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 62174794 29.58 3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国家股 50450006 24 4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家股 10719792 5.1 5 陈玉瑟 流通股 330000 0.16
    三、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的出让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与受让方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5日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关于转让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的公告
    2001年5月18日,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合同》,就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机械”)国家股事宜达成协议。轻工机械于200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股份转让合同》的有关内容。
    本公司于2002年9月6日接到《财政部关于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57号文),财政部同意本公司将本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部分国家股转让给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轻工机械已发行国家股11262.4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58%。根据本公司2001年5月18日与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持有的前述国家股中的6217.4794万股(占轻工机械股本总额的29.58%)转让给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512.74万元。
    二、本公司与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三、在报送材料时,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关联企业未持有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关联企业无买卖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四、关于对本次股份出让限制情况的说明
    1、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正在生效的、禁止或限制本公司本次向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转让6217.4794万股国家股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2、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制本公司本次向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出让6217.4794万股轻工机械国家股的事实。
    五、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及转让价款支付的约定
    1、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于《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支付给本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2、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于财政部批准股份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给本公司。
    3、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于转让股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人民币4512.74万元给本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02年11月12日
     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的公告
    本公司受让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机械”)国有股事宜已于2002年9月6日获财政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本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于2001年5月1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本公司以每股1.53元的价格受让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国家股6217.4794万股,占轻工机械股份总数的29.58%,股份转让总价款9512.74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轻工机械国家股6217.4794万股。
    二、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系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组建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郑树昌和刘建彤,法人代表为郑树昌,公司住所是上海工业综合开发区奉浦北路168号A02室。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装潢材料、通讯设备、汽配及摩托车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批发与零售(上述经营范围除前置审批项目)。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拥有资产257703511.79元,净资产200254533.91元,主营业务利润3838384.02元。
    三、本公司与出让方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本次受让轻工机械股份的资金是自有资金。
    五、本公司承诺,至报送材料时以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在受让轻工机械国家股后12个月内不出让本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的股份,也不委托他人行使本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的股份的权利,同时也不受托他人行使本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的股份的权利。
    七、本公司于《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已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政部批准股份转让后已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转让股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需支付人民币4512.74万元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2、财政部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批文:《财政部关于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57号)。
    3、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
    5、董事及高管人员未持股及未买卖股票情况说明。
    
上海尔迪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