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受让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机械”)国家股事宜 已于2001年8月28日获财政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1年5月18日,本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 , 以每股 1. 53 元的价格受让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国家股 10719792股,占轻工机械股份总数的5.1%,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640.13万元。
    二、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的任何委托而代其行使轻工机械的股东权利。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于 1999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25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本运作、 资产 收购、包装和出让、企业和资产托管、债务重组、产权经纪、房地产中介、财务顾 问、投资咨询及与经营范围有关的咨询服务;公司住所:上海医学院路69号;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世寅。
    本公司成立以来,注册资本由成立初的19.95亿元增加到目前的25亿元;资产总 额2000年底达到54.45亿元。
    四、本公司与出让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五、本公司本次受让轻工机械股份的资金是自有资金。
    六、至报送材料时,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持 有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七、本公司承诺在受让轻工机械国家股后12个月内不出让本公司持有的轻工机 械的股份,也不委托他人行使本公司持有的轻工机械的股份的权利。
    八、本公司于财政部批准股份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900 万元给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在转让股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 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支付人民币740.13 万元给上海电气( 集团)总公司。
    九、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2、 财政部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批文:《财政部关于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494号)。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