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8日,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工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合同》, 就 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机械”)国家股事 宜达成协议。轻工机械于2001年5月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股份转让合 同》的有关内容。
    本公司于2001年8月28 日接到《财政部关于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494号文),财政部同意本公司将本公司持 有的轻工机械部分国家股转让给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轻工机械已发行国家股18619.2万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88.58%。根据本公司2001年5月18 日分别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 持有的前述国家股中的6284.7408万股(占轻工机械股本总额的29. 9% )、 1071 .9792万股(占“轻工机械”股本总额的5.1%),分别转让给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元,转让总价款 分别为人民币9615.65万元、1640.13万元。
    二、本公司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 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三、在报送材料 时,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关 联企业未持有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 本公司以及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关联企业无买卖轻工机械已上市流通股份的 行为。
    四、关于对本次股份出让限制情况的说明
    1、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正在生效的、禁止或 限制本公司本次分别向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转让6284.7408万股、1071.9792万股国家股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2、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制 本公司本次分别向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 让6284.7408万股、1071.9792万股轻工机械国家股的事实。
    五、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及转让价款支付的约定
    1、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财政部批准股份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给本公司;转让股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支付人民币4615.55万元给本公司。
    2、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财政部批准股份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 付人民币900万元给本公司; 在转让股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40. 13万元给本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