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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轻工机械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部分国家股股份托管的公告
2001-08-30 打印

    本公司于2001年8月29 日接本公司大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 “电气集团”)函, 则本公司股东电气集团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投集团”)就本公司部分国家股股份托管事宜达成有关协议, 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为了推进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电气集团与工投集团于2001年8月 28 日签订了《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的股份托管协议》。协议商定, 电气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中50450006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4% )托管 给工投集团。托管有效期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日开始。如果 在本协议签署后,电气集团将上述股份转让,则本托管协议自股份过户之日起自动失 效,托管终止;如果本协议签署满一年后,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或另行商定, 则 本托管协议自动延长生效至电气集团将上述股份转让为止。托管期间, 公司股东电 气集团依然享有本公司国家股所有权。

    托管协议的其他主要条款如下:

    一、委托方权利

    1、对委托股份在受托方受托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收益享有受益权,本合同有相 反规定或委托方明示放弃的除外;

    2、对受托方经营管理委托股份的活动有监督权。

    二、受托方的权利

    1、按受委托管理轻工机械之股权,依轻工机械公司章程之规定代为行使相应股 东权利,包括除对委托管理之股权行使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影响公司经营重大事宜的安排在听取委托方的意见后,由受托方按法定程序 办理。

    三、委托方义务

    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托方提交:

    (1)委托方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其董事会作出的和出具的与本次委托管 理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授权委托书;

    (2)进行本次委托管理所需的授权和批准。

    2、协助受托方办理进行本次委托管理所需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受托方义务

    受托方在负责委托股份的经营管理时,必须充分使用自己的专长、技能、 专业 管理知识,勤勉、谨慎地进行管理的义务。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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