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 (持有公司37.68%的股份)于2007年5月17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议增加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在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以下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以下议案提交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更改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按照股份定向回购过程中弘昌晟的承诺:弘昌晟将把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已拥有的400平方公里风电场资源逐期注入上市公司,先期注入装机容量为50兆瓦的风场资源。400平方公里风电场全部投产后,将形成总装机1,500兆瓦,年发电量37.5亿千瓦时,预计年售电收入可达20.63亿元、净利润3.71亿元,投资回报率15%。届时,上市公司基本面将因此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以贸易、机械制造为主业的贸易制造型企业转变为以风力发电新能源为主业的专业新能源企业,一举改变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差的局面,为投资者带来长远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为了使上市公司名称更能够突显能源这一主营业务,提议将上市公司名称更改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新名称已通过了名称核准。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使公司章程更能适应公司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变更,提议:
    (1)公司章程名称原为"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第一条原为"为维护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3)第四条原为"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Co.,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第十二条原为"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优异、技术进步为根本,注重成套系列产品开发,形成研究和生产成套轻工产品的优势。恪守用户第一、信誉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竭诚为国内外客商服务。"
    修改为"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优异、技术进步为根本,注重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形成新能源产业经营优势。恪守用户第一、信誉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竭诚为国内外客商服务。"
    (5)第十三条原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轻工机械、原辅材料、配套容器、包装物、电脑软硬件、配件及IC卡、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钢材、化工原料(除专项规定)、家电产品、建材、装潢材料、通讯设备、销售润滑油、润滑脂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新能源生产和销售、清洁能源及其他能源的生产和销售、生产经营轻工机械、原辅材料、配套容器、包装物、电脑软硬件、配件及IC卡、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钢材、化工原料(除专项规定)、家电产品、建材、装潢材料、通讯设备、销售润滑油、润滑脂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6)落款原为"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