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二机董 字(93)第015号决议”通过了以本公司的部分B股建立ADR的议题, 经过近半年的 工作本公司现在向公众宣布,本公司建立一级有保荐美国存托凭证(ADR )的申请 已荣幸地被下列有关方面批准:
    1、公司的12g3-2(b)豁免申请于1993年10月20日由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批准 (文号:82-3613);
    2、公司的F-6登记声明表格于1993年12月1 日由美国证券和交委员会宣布生效 (文号:33-71140);
    3、公司申请于1993年12月10日和1993年12月17 日分别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 会原则同意(文号:证委发(1993)56号)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正式批准(文 号:沪证办(1993)191号)。
    本公司关于一级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当事各方如下:
    1、存托银行 纽约银行
    2、公司律师 麦坚时律师行
    3、做市商 美林集团
    兆富有限公司
    本公司由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用公司B股总量的50 %建立美国存托 凭证的形式。
    本公司每一美国存托凭证将等于十股B股。
    本公司已从纽约得到确认,其与境内外各有关方面已达成一致,公司的一级美 国存托凭证券已完成所有必备手续,从1993年12月27日(北京时间)起可以开始交 易。
    特此公告
    
董事长:郑克钦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