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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9日下午在公司本部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47人,代表股权数26241.6314万股(其中:A股表决权26241.6314万股;B股表决权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6644.92万股的46.3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免去马嘉俊董事职务的提案》:同意免去马嘉俊董事职务。
    参加表决的股数262416314股,意见如下:
    同意:262416314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提案》选举增补郑元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62416314股,意见如下:
    同意:26241425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206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
    三、《关于公司董事人事变动的提案》
    1、同意朱建忠先生的辞职报告,不再担任本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62416314股,意见如下:
    同意:26241425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206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
    2、选举增补梅建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62416314股,意见如下:
    同意:262416314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次股东大会经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