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1年6月26日经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 聘任为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有关要求, 本人就任职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 下:
    1、 本人同意被聘任为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非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人员;
    3、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人 非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 本人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本人未曾在最近一年内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6、 本人未为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
    7、 本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且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
    
声明人:朱勇    20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