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公司二届三次股东会决议,1992年度7291.36万元可分配利润为: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共1093.7万元;
    2、支付普通股红利6000万元;
    3、当年未分配197.66万元。
    公司3亿股本,每股分红利0.20元,红利率20%。A股个人股红利按规定扣除个人 收入调节税后每股实发红利0.17512元。B股每股实发红利按本通告日上一星期上海 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现汇交易的加权平均价(10.4820元/美元)折算美 元0.0190803元。即:凡于3月 26 日当日买入或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分享本次红利, 反之于3月26日当日卖出本公司的股份不分享本次红利。
    二、公司发放1991年度红利时,每100股(股票面值以1元计算,下同)多扣个人收 入调节税0.228元。连同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0.0172368元,每100 股应 发还0.2452368元,发还对象为享有1991年度分红权的A股个人股的股份额。
    三、具体发放:1、A 股股东的红利委由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负责统一安排发放并 公布具体发放办法和日期及手续。
    2、B股股东的红利委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发放并公布具体发放办 法、日期和手续。
    四、分红期间公司股票照常挂牌交易。
    
199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