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九二年五 月二十五日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对本公司股东在有票交 易期间持有的股票,因灭失而无法进入交易的,现经商请市证交所, 公证司法部门研 究确定,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股票补发。
    一、本人申请
    股东因股票灭失,需办理股票补发的,凭本人身份证向本公司领取并填写“股东 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
    二、申请公证
    股东向本公司提交“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经本公司签证后, 据以向指 定地的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公证。
    三、公示催告
    经上海静安区公证处出具公证后, 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据以向指定地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四、补发股票
    股东凭持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书, 一并交由本公司按实补发股票。
    专此通告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注:本公司自1993年3月1日起接待。
    具体时间: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联系地址:胶州路485号 交通:23、113、40、76路均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