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公司于2001年8月28日召开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时,公司收到参会股东的举报信,对某些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提出质疑,致使本次大会未能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为核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保证本次大会召开的程序、 表决结果和作出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 最大限度地维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 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 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召开时发生的特殊异常情况,特对如何理解和具体 执行《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以 下解释性意见,并据此审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 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 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 即委托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 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6、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 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前述规定之一者, 应视为其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的资 格;
    7、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无效:
    a、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b、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c、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d、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e、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f、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8、 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 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合法有效。但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 决票说明的,该表决票无效。该等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9、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 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 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和/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 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和/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