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7日在北京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0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参加表决董事6名,其中独立董事纪宝成先生因公未参加表决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事肖建国先生因公出国委托魏新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实施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04-019号)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
    3、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在上海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04年第一次会议所作出的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行使部分职权的议案”的第三条决议内容如下: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贷款、对外担保批准权,审批权限为单项贷款或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明确相关责任人,对上述条款修改如下:
    单项贷款或对外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具体决定,相关法律文件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