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对本公司日前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杨浦支行”)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就1700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予以了确认。
    本公司因与浦发杨浦支行、国嘉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国嘉实业尚欠浦发杨浦支行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自2001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本公司为国嘉实业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公司承诺于2002年10月15日前向浦发杨浦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689,171,50元。如本公司提前偿还上述贷款本金,浦发杨浦支行将按本公司实际偿还的日期计算利息。如本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浦发杨浦支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如本公司按照协议向浦发杨浦支行清偿贷款本息,该行则放弃该贷款因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和复利,并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如该行未能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应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4、国嘉实业对上述还款义务以及因本案使本公司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浦发杨浦支行就本案已对国嘉实业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向法院申请解除。
    6、国嘉实业和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5日前直接向浦发杨浦支行支付共计183,134元的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314元由本公司与国嘉实业共同承担。
    本公司将按照调解协议清偿本息,同时将积极向国嘉实业行使追偿权利,以挽回公司损失。本公司累计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为人民币2700万元。(有关情况详见2002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临2002-015号公告,2002年5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临2002-022号,2002年9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临2002-030号公告。),截至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按担保金额的50%(即1350万元)计提了预计负债。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