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27号《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于2001年7月31日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1年8月3日至2002年7月31日止,由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国嘉实业至今未归还原告的借款,故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诉讼请求:1、判令国嘉实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偿还利息人民币87.82万元;3、判令本公司对上述事宜承担连带责任;4、该案诉讼费由本公司及国嘉实业承担。
    由于本公司为其上述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如国嘉实业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另2002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借款1700万元人民币提供信用担保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02年5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有关情况详见2002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临2002-015号公告和2002年5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临2002年-022号。
    本公司累计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为人民币2700万元,截至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按担保金额的50%(即1350万元)计提了预计负债。若公司承担了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积极向有关当事方追偿,以挽回公司损失。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