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杨浦支行借款未能按时还款和支付相关利息, 该银行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本公司因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需负连带责任保 证。(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02年4月1日临2002-015号公告)2002年5月16 日本公司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宜的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97号),现公告如下:
    2001年9月28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国嘉实业”签订短期贷款 合同一份,原告向“国嘉实业”发放贷款,金额为17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1年10月1 日至2002年4月29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一份,本公司承诺对“国 嘉实业”的前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国嘉实业”未按约在2002年3月 20 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调解未果现法院 判决如下:
    1、“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 有权向“ 国嘉实业”进行追偿。
    3、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1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86820 元 , 共计人民币 183134元,由本公司及“国嘉实业”共同负担。
    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 本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 任,特提醒广大股东和投资者注意。就此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