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7号应 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未能在2002年3月20日的规定结息日后履行付息义务。 根据借款合同的规 定,原告决定对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国嘉实业归还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相应利息人民币260865元。由于本公司为其 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如国嘉实业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 带清偿责任,这可能给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与国嘉实业、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力争协商处理上述事宜。特提 醒广大股东及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