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股字(2002)第006号
    致: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及 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 指派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刘艳律师(下称“本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上海方正延 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向贵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以下,本律师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2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2001 年8月28日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的配股方案的议案》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票通过的《公司2001年配股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01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0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200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调整2001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和公司董事 会200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2001年8月28 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配 股方案的议案》。
    本律师注意到:(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1年第五次会议已经做出决议,在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1 年配股方案中的“配股募 集资金的用途”进行了调整;(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2 年第四次会议已经做出 决议,对上述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和配售股 份总额”、“配股价格及定价依据”、“配股方案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本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本次配股的具体事宜”进行了修改, 对其他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配股方案事项以及第六届董事会2001年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作修改。
    公司董事会在《关于修改2001年8月28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配股方案的议案》 中认为:“鉴于2001年8月28日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方案为 一完整的配股方案, 且该配股方案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有 效期为一年(即到期日为2002年8月28日)’,为了使得修改后的整体配股方案各事 项的有效期一致, 以及保证公司股东和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明确整个配股方案的 最终事项,,董事会特决定在对200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方案中若 干事项进行修改的同时, 将未作修改的事项与修改的事项一并作为一个完整的配股 方案提交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有鉴于此,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鉴于2001年8月28日的公司股东大会对配股方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董事会 也应将本次修改配股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逐项表决。将拟修改的配股方案 事项和未作修改的配股方案事项一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可避免各事项可能出现的 效力期间不一致的问题。
    2.作为整体方案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司董事会将配股方案的全部事项一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逐项表决,未违反《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修改2001年8月28日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的配股方案的议案》, 由股东大会最终决定是否对所述配股方案中 的各事项进行修改。
    本意见书仅供贵所审查公司董事会公布《关于修改2001年8月28 日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通过的配股方案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表决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艳 律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