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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召开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2-02-01 打印

    (2002年1月31日)

    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东大科技园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于2002年3月9日召开上海方正延中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 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

    会议议程:

    1、罢免(或解除)方正科技董事会部分现任董事的董事职务。

    2、补选方正科技董事会董事。

    议案内容:

    1、罢免(或解除)魏新、张海、李友、 肖建国和蒋必金的方正科技董事会董 事职务。

    2、补选五名方正科技董事会董事(在前一议案表决通过后)。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夏平建 男 47 主任编辑 原江苏南通电视台台长、南通市广播电视局副局 长,现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世宝 男 42 博导 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54研究所卫星通信与广播事业部 副主任、国家数字电视专家委员会委员,现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上 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王 玮 男 33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高清数字视频 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李 逸 男 38 工程师 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

    汤 澄 男 31 博士 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二、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02年2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交易结束,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02年2 月7日。

    2、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可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人员。

    三、会议登记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25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 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办法如 下:

    1、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请务必于2002年3月1日 上午9:00-11:00; 下 午1:00-5:0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议登记, 过期将不再办 理登记事宜。

    2、登记地址:上海市余庆路88号一楼。

    3、登记负责人:侯先生或王先生。

    联系电话: 021- 62949900

    传 真: 021 -62948248

    邮政编码:200030

    4、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地点:上海市余庆路88号一楼。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方式:来人或邮寄。

    6、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2002年3月1日 上午9:00-11:30;下午12: 00-5:00 。

    7、投票代理委托事宜详见《公司章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等。 (附后)

    四、会期半天,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2002年3月9日上午9时。

    六、会议在上海市召开,具体召开会场另行通知登记开会股东。

    特此通知

    

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

    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根据其他

    三家提议股东的授权委托代为签章)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第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 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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