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告 知李友诉本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该院立案处理,2002年1月15 日本公 司接到该院《司法建议书》(全文详见本公司临2002-001号公告)建议:“罢免( 或解除)魏新、张海、李友、肖建国和蒋必金”的议案不提交此次股东大会审议。 现就该诉讼事宜作如下公告:
    一、当事人各方介绍:
    原告:李友
    被告: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通公司)、上海高清数字 视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清公司)、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科技园)、上海方正延中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五被告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民事起诉状中原告所列举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摘要:
    2001年12月12日,申易通公司、高清公司、南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以下简 称“四被告”)在《上海证券报》上联名发表了《要求魏X 辞去方正科技董事长、 总裁职务,张X、 李友辞去方正科技董事及行政职务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 信》),对原告进行无端指责和诽谤,大搞人身攻击。
    上述《公开信》公开发表后,相关媒体予以转载,使许多人对原告产生了误解, 降低了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原告认为四被告 采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等手段,公然对原告进行无端指责 和诽谤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方正科技董事会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 情况下,同意就上述四被告基于上述虚假事实提出的要求罢免原告董事职务的提案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致使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其行为同样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定于元月16日上午的法院开庭现由于被告方之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已推 迟开庭。对有关案情公司正在研究,并将积极应诉。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