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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股东会召集案的诉讼公告
2002-01-19 打印

    本公司于2002年1月16日收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02)宣民初字第437号《 应诉通知书》,告知该院已决定受理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股东会召集权 案,现就该诉讼事宜作如下公告:

    一、当事人各方介绍: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被告: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通公司)、上海高清数字 视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清公司)、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科技园)、上海方正延中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

    二、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被告申易通公司、高清公司、南大科技园、 东大科技园四被告 联合提案《关于召开方正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为无效提案;

    2、请依法撤销被告方正科技依据上述四被告的提案作出的临2001-048 号《关 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诉状中原告列举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摘要:

    被告申易通公司、高清公司、南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以下简称四被告)同 系被告方正科技股东,2001年11月22日“四被告”联合提出《关于召开上海方正延 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以下简称提案),要求修改公司 章程,并提出10名董事候选人和3名监事候选人。被告方正科技根据四被告的提案, 于2001年12月22日作出了编号为临2001-048号的决定,即:2002年1月22 日上午在 广东省东莞市召开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决定。原告认为:该提案是无效的,而依据该提案作出的决议同样也是无效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提案的主体不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公司章程》第44条第3 项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而被告高清公司在2001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第52版的《公告》中,明确表述: 被告南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申易通公司三公司均以书面方式委托被告高清公司 行使:提议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行使或委派代理人行使表决权;行使股东大会的提案权等,并且向被告方正科 技提交了被告南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申易通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由此可以 看出,提案的主体是根据包括提案代理权才满足10%股份的要求。 根据上述《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提案的主体资格明显为不合格,因此,该 提案因主体资格不完备而无效。

    二、《提案》及《决定》内容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将剥夺原告的董、监事 提名权《提案》及《决定》要求修改章程,增设董事、监事。同时又要求依据修改 后的章程,对四被告提名增选的董事、监事议案进行表决。这些议案放在一起,在 一次股东大上进行表决通过,将剥夺原告的董、监事提名权。

    1、在《公司章程》修改前,四被告并无增选董事、监事提案权;

    2、在《公司章程》修改后,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单独或合并持股5% 以上的股东 都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但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股 东大会只能就提案股东的提议事项进行表决。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提案内容开会, 将会无可置疑地剥夺原告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提名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同股同权作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予以剥夺的,否则,即构 成侵权。就本案四被告的提案来看,明显地违背了《公司章程》并剥夺了原告对董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而被告方正科技的决定,则使四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由可能 性而变为现实性。因此,为维护原告的股东权不受非法侵害,现依据《民诉法》第 108条、《公司法》第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42条等项规定,依 法诉至该院。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2001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2001年第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决议详见2001年12月22日本公司披露的临2001-048 号公告。

    针对上述诉讼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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