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整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青岛市人民会堂召开1993股东年会(“股东年会”) 。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获授权代表共计代表股份668932285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 额的74.33%。股份数额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
    股东年会以普通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一九九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一九九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一九九三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
    四、批准本公司一九九三年度利润分配(包括股利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2、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法定公益金;
    3、一九九三年度分配利润为150202758元(人民币);
    4、实行每股派发末期股利现金人民币0.166元(含税);
    五、批准董事会成员变动及董事报酬、福利变动方案;
    六、批准聘任一九九四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股东年会以特别决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美国发行一级ADR(一级存托凭证)。
    说明:
    1、根据有关规定,H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 式为:
股利人民币额股利折算价=───────────────────────────
股利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外币单位调剂平均收盘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股利宣布日为1994年6月17日, 前一周深圳外汇 调剂中心每一外币单位调剂平均收盘价为1.00港元兑人民币1.1205元。
    2、按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人。H股股利单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将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 十七日以平邮寄予各位H股股东,邮误风险由收件人承担。
    3、H股股东派息日为1994年6月27日。
    4、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除息交易日和股利派发方式及其有关事项待上海证 券交易所确定后,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青岛日报》另行公告 。
    承董事会命
    联席公司秘书
    严文明 张玉堂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