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年会于一九九五年六 月十五上午九时整在本公司青岛啤酒二厂会议室举行。经大会审议,以普通决议案 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董事会1994年度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监事会1994年度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1994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
    四、批准本公司1994年度利润分配(包括股利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2、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法定公益金;
    3、一九九四年度实际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1000000元;
    4、实行每股派发股利现金人民币0.09元。
    五、批准关于本公司二000年发展规划的议案;
    六、批准聘任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如下事项:
    批准于本次股东年会提呈的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并报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 委批准后取代现公司章程。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年会批准的新公司章程上 报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委批准,并可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委的要求, 对新公司章程进行文字或条文顺序的变动。
    说明:
    1、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H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 折算公式为:
    股利折算价=股利人民币额/ 股利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外币单位 调剂平均收盘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股利宣布日为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前一周(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至九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港币调剂平均收盘价为1.00港 币兑人民币1.0736元。
    2、按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人。H股股利单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将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 十九日以平邮寄予各位H股股东。
    3、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除息交易日和股利派发方式等事项待上海证券交易 所确定后,将另行公告。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严文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