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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9 证券简称:浏阳花炮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3-05-30 打印

    股票简称:浏阳花炮

    股票代码:60059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O栋

    通讯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O栋

    联系电话:0731-8927889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3年5月29日

    特 别 提 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本报告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湖南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

    2、注册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O栋

    3、注册资本:6000万元

    4、注册号:4300002004572

    5、税务登记证号:正在办理之中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8、经济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研发(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生物制品及医药产品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与制造;通讯设备、电教设备及网络软件的研发、制造;家电、百货、建材的销售;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制造业的投资。

    9、经营期限:2003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6日

    10、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梁卫平 电话:0731-8927889

    (2)田平山 电话:0731-8927889

    (3)郭小鸽 电话:0731-8927889

    11、执行董事尹时中先生(法定代表人)。

    二、受让方持股变动情况

    本公司筹备组自2003年5月下旬与转让方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洽谈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并于2003年5月2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签署《股份转受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以每股人民币2.21元的价格,受让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浏阳花炮"发起人法人股壹仟叁佰伍拾万股,(占"浏阳花炮"总股本的10.71%);本公司需于该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和在办理股份过户之日按有关要求分两次付清所有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叁万伍仟元;股份登记过户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规定的标准各自分别承担缴纳;本协议只有在不可抗力出现导致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并经转受让双方董事会议和股东会议同意后生效;本公告发布且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浏阳花炮"的股权共计壹仟叁佰伍拾万股,占"浏阳花炮"总股本的10.71%,并列第二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受让,并不对"浏阳花炮"形成控制权,也未聘请相关机构负责策划受让本次股份的顾问。本次股份转受让事宜已经转受让双方董事会议和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不再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受让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受让"浏阳花炮"发起人法人股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四、受让方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

    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自然人梁卫平,男,现年48岁,1975年插队返城后自谋职业,1979年考入广州中山大学,1983年毕业在深圳办公司,从事文化传媒、拍卖行和实业投资等至今。本次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50%;自然人田平山,男,现年53岁,原在湖南化工厂从事销售员工作,担任销售科长,1988年辞职成为自由职业者,非国家公务员,本次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33.33%;自然人郭小鸽,男,现年41岁,原在长沙市玻璃厂工作,1986年辞职下海成为自由职业者,非国家公务员,本次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16.67%。

    五、持有或买卖"浏阳花炮"流通股的情况

    在报送材料日及此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上述人员的关联人未持有任何"浏阳花炮"股票,亦无买卖"浏阳花炮"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六、相关事项的声明

    1、本公司不存在关联法人持有"浏阳花炮"股份的可能及事实。

    2、本公司与出让方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浏阳花炮"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

    3、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未被委托行使"浏阳花炮"其他股东的权利。

    4、公司将在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七、其他重要事项

    聚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南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尹时中

    签注日期:2003年5月29日

    八、备查文件

    1、湖南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股权转(受)让协议书。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股票简称:浏阳花炮

    股票代码:60059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长沙市远大一路228号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一路228号

    联系电话:0731-4736093-304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3年5月29日

    特 别 提 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本报告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

    2、注册地:长沙市远大一路228号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注册号:4300002001562

    5、税务登记证号:430102183791043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8、经济范围:凭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硅酮胶)、五金交电、针纺织品、百货、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和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矿产品、农融产品。

    9、经营期限:1999年1月13日起

    10、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湖南泰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30-8266662

    (2)但招华 电话:13575031931

    11、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      兼职
    杨炳煜   430602521022005   中国   湖南岳阳市   董事长    湖南浏阳花炮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  龙   430102580618001   中国   湖南长沙市   董事
    杨定国   430602540821005   中国   湖南岳阳市   董事
    文理贵   430602531025005   中国   湖南岳阳市   董事
    蔡曼青   430602490825005   中国   湖南岳阳市   董事

    二、转让方持股变动情况

    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于2003年5月下旬开始洽谈股权转让一事。本次协议,转受让双方没有聘请机构负责策划本次股份转让顾问。转受让协议于2003年5月27日在长沙市远大一路228号签订,转让方为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为湖南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次协议将所持"浏阳花炮"10.71%发起人法人股13500000股一次性转让给湖南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每股价格为2.21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叁万伍仟元(29835000元)。

    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且转让方向股份质押银行签署解除股份质押的承诺函的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预付款计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包括定金部分共计贰仟万元)存入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管理且由股份质押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取得其关于本协议书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事宜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并在双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规定的标准各自缴纳本协议书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的同时,由受让方将转让余款计人民币玖佰捌拾叁万伍仟元一次性汇出至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管理且由股份质押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浏阳花炮"公司股份已经成功转让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双方派员共同至股份质押银行办理双方共管银行账户的解除状态手续。

    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提交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提交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时提交了"浏阳花炮"公司董事会对此持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双方签署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办理过户条件:在转受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履行付款义务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会同股份质押银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转让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且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浏阳花炮"公司报告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并由转让方负责和协助"浏阳花炮"公司办理完毕有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事宜。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取得其关于本协议书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事宜确认函,并付清所有转让款后,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共同向中国证券登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本协签署后至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书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书签署后至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愿解除本协议书时,可以解除本协议,但提出解除协议一方应当承担另一方在协议期内所耗费的费用赔偿责任。本协议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协议书项下所约定的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协议书项下的条款无法履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书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如果受让方逾期未付本协议书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预付款,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股份转让预付款,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书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并以补充条款或变更条款予以明确,补充或变更条款系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双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方。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三、股份所得资金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兴业银行质押贷款和房地产开发。

    四、转让方与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情况

    转让方对上市公司出资已全部到位;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未欠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及各项债务;上市公司没有对转让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抵押与质押。

    五、转让方与法律障碍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法律上障碍;与长沙兴业银行签署了质押合同,本次在转让之前将解除质押手续。其他没有签署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对本次股份的转让有所限制或禁止;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过户。

    六、本次转让股份后转让方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委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七、持有、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在股份转让协议洽谈前后及报送材料前的六个月内,转让方及其关联人、转让方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没有持该上市公司流通股。在股份转让协议洽谈前后及报送材料前的六个月内,转让方及其关联人、转让方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没有买卖该上市公司流通股。

    转让方对上市公司出资已全部到位;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未欠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及各项债务;上市公司没有对转让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抵押与质押。

    八、其他重要事项

    安泰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炳煜

    签注日期:2003年5月29日

    九、备查文件

    1、湖南省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股权转(受)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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