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同组建“湖南浏阳花炮阻燃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程序的一部分,“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合同书”,对于这一收购合同,我们有如下意见:
    第一,这一收购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收购行为,为了不损害所有股东(也包括被收购方浏阳市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的利益,收购价格应该公正合理。
    第二,收购价格的确定是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适当调减后确定的。我们认为这一价格基本上是合理的。
    第三,这一收购所获得的有形资产的作用与价值的发挥与有机化公司已有的非专利技术和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密切相关。因此,新组建的“湖南浏阳花炮阻燃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对相关无形资产具有有效性和排他性的控制权,以保证新公司未来业务的顺利进行和所收购的有形资产的价值的切实体现。
    
独立董事:杨瑞龙、刘力    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