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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9 证券简称:S花炮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10-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如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后20个工作日内,湖南省浏阳市财政局与广州攀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未完成,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终止实施。如此次股权转让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将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9月2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9月27日、28日、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伟平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24人,代表股份97,00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99%。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20人,代表股份14,325,53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6.18%,占公司总股本的11.3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82,678,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2%;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1,093,97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76%,占公司总股本的0.87%。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615人,代表股份13,231,55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41%,占公司总股本的1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97003852   93250613    3733039      20200     96.13%
    流通股股东       14325532   10572293    3733039      20200      73.8%
    非流通股股东     82678320   82678320          0          0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浙江平安担保有限公司        2132403       同意
    2      浙江财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867510       同意
    3                            汤贤瑞         341093       同意
    4                            姜仁新         333900       同意
    5                            罗小毛         304882       同意
    6                            卢玉美         292912       反对
    7                              张蕊         286998       同意
    8                            顾建华         200000       同意
    9                            谢祝英         182200       同意
    10                           刘小英         175900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张复兴、谢亨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改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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