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获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浏阳市财政局,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借款纠纷,浏阳市财政局未能履行义务,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签发的(2003)湘法执字第8-1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05年9月19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了浏阳市财政局持有的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55678320股中的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3.81%),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05年9月19日至2006年9月19日。
    特此公告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