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19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的40,094,627股国家股全部转让给本公司外资股东达能亚洲有限公司。
    二、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1,041,892,560股,其中达能亚洲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将由原来的40,094,627股上升为80,189,254股,占总股本的7.7%,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本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之前,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就本公司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在2003年11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了提示性公告(详见2003年11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编号:临2003-011号)。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