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6月,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外资委协字(2004)第979号《关于确认200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通知》的文件批准本公司为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现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八分局的沪国税八税(2004)36号《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政策,由原合计税率27%调整为13.5%。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