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接获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就传化集团受让建德市财政局所持本公司29.77%股份事项发表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5]143号)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根据有关规定,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将继续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