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
    扣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3.00元,扣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2.70元
    股权登记日7月6日
    除权除息日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7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6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按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227,987,6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7月6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05年7月7日
    3、现金分红发放日为2005年7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5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和社会法人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20%税率减征50%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发放红利2.70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交纳,实际每10股发放红利3.00元。
    3、国有股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571)64726275,64787381
    传真:(0571)64726275
    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东路555号本公司证券部
    邮编:311600
    咨询联系人:李明乔、杨小梅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年度报告正文及审计报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