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昨日获悉,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未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即开工建设的30家工程项目,其中含本公司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的2×300MW机组,本公司就此事项做以下说明。
    上述2×300MW机组项目原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根据当地电力负荷供求状况计划建设项目。豫联集团在2003年5月就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未最终获得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批复之前,豫联集团进行了该项目的前期现场准备和设备订货工作。
    2004年3月17日经本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及2004年4月2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04年3月20日、2004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拟共同出资设立国电中孚巩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2×300MW热电联产机组项目。本公司遂决定重新向国家有关部门以中孚实业的名义申报上述2×300MW热电联产机组项目。2004年8月河南省发改委以中孚实业名义(豫发改能源[2004]1407号)将该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同时河南省环保局也以中孚实业名义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复之前,本公司将不会对该项目进行任何投资。
    目前,公司内部生产经营均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特此说明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