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7日上午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股份9129.88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洪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登封市金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共同组建“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2279.313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129.8887万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