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16号
    通讯地址:中国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
    联系电话:0451-2804117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04年7月28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持有、控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豫联集团、出让方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孚实业指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指中融信托受让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孚实业2,500 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 年利润分配前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数为3250 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14.21%)股份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元指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16号
    3.注册资本:人民币32,500万元(其中美元1,500万元)
    4.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001000045
    5.税务登记号:230102127044342
    6.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7.经营范围: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投资基金业务、公益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债券承销业务、投资业务、证券业务及外汇业务等。
    8.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
    9.股东构成情况: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占36.92%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占24.61% 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占15.39% 哈慈集团有限公司 占15.39% 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占7.69%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任职兼职情况 住地 和或地区居留权 静洁 231002520902052 中国 哈尔滨 否 董事长 孙名扬 230102570326101 中国 哈尔滨 否 董事总经理 张文博 230103670403424 中国 哈尔滨 否 副董事长 李红旗 231004580702073 中国 牡丹江 否 副董事长 范韬 230106680325045 中国 哈尔滨 否 董事副总经理
    三、截止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法人股 2595.78 8.4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法人股 4230 9.41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法人股 2545.62 8.17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持股变动前,未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4年7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豫联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实业2,500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前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数为3250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14.21%)法人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4.12元/股,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300万元(壹亿零叁佰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受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2,500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前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数为3250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14.21%,为中孚实业的第二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同时也未就本次转让的中孚实业股份三年后的变动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提交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中孚实业的股份,也无买卖中孚实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中孚实业股份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下称受托人)接受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所进行的股权转让,系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进行实施,并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义管理股权的信托行为。
    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俞捷和陆珊珍共同出资组建,于2002年9月18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10112208499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俞捷出资7,000万元,占70%,陆珊珍出资3,000万元,占30%。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签定的信托合同,该委托是由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信托期限为三年,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根据双方签定的信托合同,上述股权将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1.股权受让。根据委托人指定用途,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实业法人股2,500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前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数为3250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14.21%,受让价格为4.12元/股。
    2.股权管理。(1)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孚实业章程的规定向中孚实业委派董事、管理人员及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前述受托人委派的董事及管理人员由委托人指定。(2)中孚实业计提资本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或以利润直接转赠股本使股权实现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属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3)受托人在中孚实业获取的分红,在获悉分红后,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有关分红事宜,并在取得分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分红汇至受益人指定的帐户。
    3.股权的处分。信托关系终止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将中孚实业股权及相关权益转移交付给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的第三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静洁
    签署日期:2004年7月28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 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信地址: 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 号
    联系电话: 0371—4382118
    传真: 0371—4382189
    股份变动性质: 协议转让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 2004 年7 月28 日
    特别提示
    (一)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让2,500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前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数为3250万股,下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占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的14.2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东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孚实业指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变动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4.21%法人股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3.注册资本:18,866万元人民币
    4.注册号码:企合豫总副字第003397号
    5.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经营范围:发电、城市集中供热、纯净水
    7.法定代表人:张高波
    8.经营期限:长期
    9.股东及持股比例:
    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78.8%
    郑州市大峪沟矿务局 21.2%
    10.联系方式 : 电话:03710-4382118
    传真:0371-4382189
    电邮:yljt@yulian.com.cn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简介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1997年12月,是一家以经营电解铝、火力发电、供热供气为主的多产业综合集团,有中孚实业、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孚药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宾馆有限公司和巩义市中亚铝型材有限公司五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一家???河南豫联热电分公司;此外还有医院、幼儿园、职工宿舍、食堂和浴池等社会服务机构。下图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和组织机构结构图:
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市大峪沟矿务局 │78.8% │21.2% ───────────── │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44.18% │ 51% │ 51% │ 88.9% │ 60% │ 河南 河南 河南 巩义 巩义 河南 中孚 豫联 中孚 市宾 市中 豫联 实业 燃气 药业 馆有 亚铝 热电 股份 有限 有限 限公 型材 分公 有限 公司 公司 司 有限 司 公司 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组成 是否取得其他 在公司任职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 国家或者地区 情况 住地 的居留权 张高波 P520631(A) 中国 香港 无 董事长 燕翔 110108196310211954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张洪恩 410124560311501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总经理 刘廷元 410124195007152054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薄广利 410181196611133011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王保业 410181601101151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三、截止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44.18%的法人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出让中孚实业14.21%的法人股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29.97%的法人股,仍为中孚实业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中孚实业的负债,中孚实业也没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负债提供担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报告日,信息披露人除了持有中孚实业44.18%的法人股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持有中孚实业法人股10100.5757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后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前股数为7,769.6736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44.18%。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减持3250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后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前股数为2500万股)中孚实业的股份,减持比例为14.21%,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中孚实业的股份为6850.5757万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后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前股本数为5269.6736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29.9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中孚实业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10100.5757万股法人股(本股本数为中孚实业2003年利润分配后股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前股数为7,769.6736万股),占中孚实业股份总数的44.18%。该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构成本次股权转让法律障碍的瑕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孚实业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7月28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二、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