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8月26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的股东巩义市财政局与EverwideIndustrialLimit?ed(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英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巩义市财政局持有的豫联集团全部国有股14866万股权转让给东英公司(详见2003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目前豫联集团分别接到河南省外经贸厅和河南省财政厅的通知,本次豫联集团国有股权转让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还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审批中,如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完成,东英公司将持有豫联集团14866万股权,占其总股本的78.80%。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