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股份92,703,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洪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2,703,039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该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03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10日。
    选举张洪恩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6,571,8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赵超级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1,735,8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朱国庆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1,059,8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杜振国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1,059,8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马路平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4,346,2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王元明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2,411,8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贺怀钦先生为董事,同意票数为91,735,8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该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03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10日。
    选举吴志攀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为92,703,0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宋全启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为92,703,0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虞丽新女士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为92,703,0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胡长平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为92,703,039个表决权,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选举崔宗道先生为监事,同意92,703,039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薄光利先生为监事,同意92,703,039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李志刚先生为监事,同意92,703,039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92,703,039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