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
    中文名称: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2楼
    联系电话:(00852)28425888
    传真:(00852)28425833
    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2003年8月27日
    收购人声明
    (一)鉴于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收购巩义市财政局持有的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8%的股权,导致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4.18%股份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尚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外商投资管理事项尚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涉及证券市场监管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收购人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其履行全面要约收购河南中孚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报告人、收购人、本公司 指 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
    出让人 指 通过持有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8%股权而实际控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巩义市财政局
    豫联集团 指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孚实业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英金融集团 指 Oriental Patron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
    正奇投资 指 正奇投资有限公司(Concepta Investments Limited)
    华(焱木)燃气 指 华(焱木)燃气控股有限公司(Wah Sang Ga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收购 指 张志平、张高波通过其控制的EverwideIndustrialLimited收购巩义市财政局持有的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8%国有股权,从而形成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行为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豫联会评报字(2003)第09号《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与EverwideIndustrialLimited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收购人名称: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
    中文名称: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The offices of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P.O.Box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Road Town,Tor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
    3.办公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2楼
    (42/F COSCO Tower 183 Queen's Road Central,HongKong)
    4.法定资本:HK$1,000,000,000.00
    5.公司注册号码:530938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8.收购人董事:张志平、张高波
    9.经营期限:长期
    10.股东及持股比例:张志平,持有50%的股份
    张高波,持有48%的股份
    正奇投资,持有1%的股份
    华(焱木)燃气,持有1%的股份
    11.联系方式:电话(00852)28425888
    传真(00852)28425833
    电邮gary@oriental-patron.com.hk
    二、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介绍
    1.收购人介绍
    收购人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3日,至今未有其他经营性、投资性业务。收购人的最终控制人为张志平和张高波。
    2.收购人股东介绍
    张志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46岁,担任收购人董事,同时担任东英金融集团执行主席、正奇投资执行董事兼主席。张志平于1982年获得黑龙江大学文学学士学位,随后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89年2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副处长;1989年2月至1993年3月,担任海南省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3年4月至1996年5月,担任中国证监会证券机构监管部主任。1992年5月至1993年3月及1996年6月至2001年2月,担任海南富岛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1996年至今,担任东英金融集团执行主席。2002年7月至今,担任正奇投资执行董事兼主席。
    张高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38岁,担任收购人董事,同时担任东英金融集团董事总经理,正奇投资执行董事兼总裁。张高波于1985年取得河南大学理学学士学位,于1987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担任海南省政府政策处副处长;1991年3月至1993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1月至1994年,担任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主席;1996年至今,担任东英金融集团董事总经理;2002年7月至今,担任正奇投资执行董事兼总裁;自1998年5月以来一直担任管理首富基金的安信达公司的董事。
    正奇投资是由东英金融集团控股25%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1140,成立于2002年7月26日。主要业务是投资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以获得中长期资本增值。
    华(焱木)燃气是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代码HK8035,主营燃气业务,主要业务分布在中国大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湖南等地50多个市县。
    3.收购人最终控制人及相关公司产权架构及控制关系图
┌───┐ ┌───┐ ┌───┐ ┌───┐ │张志平│ │张高波│ │张志平│ │冯晓明│ └─┬─┘ └─┬─┘ └─┬─┘ └─┬─┘ 10%│ 90%│ 89%│ 11%│ ┌──┴─────┴─┐┌──┴─────┴────────┐ │Million West Limited││Best Futur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 50%│ 50%│ ┌─┴────────────┴┐ │ 东英金融集团 │ └────────┬─────┬┘ 25%│ 0.51%│ ┌───┐┌───┐┌─┴──┐┌─┴────┐ │张志平││张高波││正奇投资││华(焱木)燃气│ └┬──┘└─┬─┘└─┬──┘└─┬────┘ 50%│ 48%│ 1%│ 1%│ └─────┴─┬──┴─────┘ ┌──────┴───────┐ │Everwide Inkustrial Limited │ │ 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
    4.收购人关联公司介绍
    东英金融集团是收购人的关联公司,东英金融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志平和张高波,二人分别通过Best Future International Limited和Million West Limited实际控制东英金融集团。东英金融集团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于香港,在深圳及纽约设有办事处。主要业务包括企业融资、证券经纪、基金管理、直接投资及财务顾问等。其控制的公司包括东英亚洲有限公司、东英亚洲证券有限公司、东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东英衍生工具有限公司、东英代理人有限公司、东英投资顾问 深圳 有限公司、正奇投资有限公司等。自1995年至2002年12月底,东英金融集团共参与融资活动78次,融资总金额448.4亿港元。其中,首次发行项目47家,融资金额436.6亿港元;上市后筹资项目13家次,融资金额11.8亿港元;财务顾问18家次。创业板首次发行项目10家,上市后融资4家次,融资总金额9.1亿港元。另外,东英金融集团为13家合作客户共提供22家次的后续融资和财务顾问服务。
    Best Future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该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法定股本50,000美元,张志平持有其发行股本的89%,冯晓明持有其发行股本的11%。
    Million West Limited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法定股本50,000美元,张高波持有其发行股本的90%,张志平持有其发行股本的10%。
    三、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违法违规情况
    收购人成立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的最终控制人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张志平先生(ZHANG Zhi Ping),公司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为***,无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高波先生(ZHANG Gao Bo),公司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为***,无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燕翔先生,中国部总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无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黄晓玲女士,公司财务总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为***,无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报告日止,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未持有、控制中国境内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情况
    截止报告日,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未持有中孚实业发行在外的股份。收购人拟收购巩义市财政局持有的豫联集团的国有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中孚实业的股份。
    豫联集团现持有中孚实业国有法人股7,769.6736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44.18%,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经批准实施后,收购人将持有豫联集团78.8%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中孚实业44.18%的股权,成为中孚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转让协议
    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与收购方于2003年8月26日签定了《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与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
    1.转让标的
    本次双方协议转让的股权为巩义市财政局合法持有的豫联集团78.8%的国有股权。
    2.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已于2003年7月3日经郑州市财政局郑财国一核字[2003]02号文《对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核准,依据该《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同意豫联集团78.8%的股权价格为人民币30,865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若以港币支付时,应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款以港币现金支付,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付款在本协议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收购人向巩义市财政局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第二期付款在股权过户且收购人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起3个月内由收购人向巩义市财政局付清余款人民币24,865万元。
    4.批准和生效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须报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本协议方可生效。
    因本次股权转让将使中孚实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已构成对上市公司中孚实业的收购行为。因此双方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接受审查,同时因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的股份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因此双方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须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
    三、委托管理协议
    由于收购尚须履行必要的审批过程,为了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并且保证豫联集团在收购过渡期内持续发展,巩义市财政局委托收购人对豫联集团实施经营管理,双方于2003年5月21日签定了《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为:
    1.委托管理事项
    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包括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以及负责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在内的各项管理职权。
    2.委托管理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起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止。
    3.经营管理权的移交和归还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巩义市财政局向收购人移交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如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获政府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且政府机关拒绝受理再审批的情况下,收购人将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巩义市财政局。
    4.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巩义市财政局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将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移交给收购人,并对收购人的经营和管理有监督权。收购人对豫联集团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并有义务在托管期间做好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四、本次股份转让未有其他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也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中孚实业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收购人拟持有、控制的中孚实业的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拟通过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7,769.6736万股法人股,占中孚实业股份总数的44.18%。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构成本次股权转让法律障碍的瑕疵。
    第四节 后续计划
    一、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没有继续购买中孚实业股份的计划,并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中孚实业的股份;
    二、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没有改变中孚实业主营业务的计划,也不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计划;
    三、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没有对中孚实业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计划;
    四、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目前没有改变中孚实业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没有对中孚实业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没有修改中孚实业章程的计划;
    七、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中孚实业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收购人及最终控制人收购豫联集团后,将通过产品结构调整、拓宽国际贸易通道、管理机制调整及技术整合等对豫联集团进行改组,从而间接影响中孚实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
    ________________(张高波)
    
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    2003年8月27日
    河南万国咨询开发有限公司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宋绪钦)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许四海)
    
河南万国咨询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7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程晓鸣)
    (公章) (签名)
    ________________(田云)
    (签名)
    
2003年8月27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巩义市财政局
    通信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85号
    联系电话:0371-4353929
    传真:0371-4353929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3年8月27日
    特别提示
    (一)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向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出让其持有的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8%的股权,导致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4.18%股份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出让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尚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外商投资管理事项尚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涉及证券市场监管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受让人EverwideIndustrialLimited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其履行全面要约收购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
    (五)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 指 通过持有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8%股权而实际控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巩义市财政局
    收购人、受让人 指 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
    豫联集团 指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孚实业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变动、本次出让、本次股权转让 指 巩义市财政局向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出让其持有的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8%的国有股权,从而导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行为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与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关于河南豫
    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巩义市财政局
    二、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85号
    三、局长:焦振福
    四、联系方式:电话:0371-4353929
    传真:0371-435392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巩义市财政局作为河南省巩义市辖区内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行政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受托直接持有和管理豫联集团14,866万元的股权,占豫联集团股权总额的78.8%。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吸引境外资金,引进世界先进的管理技术及经验,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巩义市财政局拟出让直接持有的豫联集团的国有股权。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豫联集团78.8%的国有股权而间接持有中孚实业44.18%的国有法人股。
    豫联集团现持有中孚实业国有法人股7,769.6736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44.18%,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经批准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豫联集团的股权,进而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孚实业的股权。
    二、股权转让协议
    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与收购方于2003年8月26日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
    1.转让标的
    本次双方协议转让的股权为巩义市财政局合法持有的豫联集团78.8%的国有股权。
    2.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已于2003年7月3日经郑州市财政局郑财国一核字[2003]02号文《对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核准,依据该《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同意78.8%豫联集团股权价格为人民币30,865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若以港币支付时,应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款以港币现金支付,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付款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收购方向巩义市财政局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第二期付款在股权过户且收购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起3个月内由收购方向巩义市财政局付清余款人民币24,865万元。
    4.批准和生效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须报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经批准后本协议才可生效;
    因本次股权转让将使中孚实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已构成对上市公司中孚实业的收购行为。因此甲乙双方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接受审查,同时因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的股份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因此甲乙双方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须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
    三、委托管理协议
    由于收购尚须履行必要的审批过程,为了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并且保证豫联集团在收购过渡期内持续发展,巩义市财政局委托收购方对豫联集团实施经营管理,双方于2003年5月21日签定了《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为:
    1.委托管理事项
    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包括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以及负责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在内的各项管理职权。
    2.委托管理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起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止。
    3.经营管理权的移交和归还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巩义市财政局向收购方移交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收购方管理权。如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获政府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且政府机关拒绝受理再审批的情况下,收购方将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巩义市财政局。
    4.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巩义市财政局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将豫联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移交给收购方,并对收购方的经营和管理有监督权。收购方对豫联集团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并有义务在托管期间做好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四、本次股份变动未有其他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也没有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中孚实业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中孚实业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豫联集团78.8%的股权,并通过豫联集团控制中孚实业7,769.6736万股法人股,占中孚实业股份总数的44.18%。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构成本次股权转让法律障碍的瑕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孚实业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巩义市财政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局长:
    ________________(焦振福)
    巩义市财政局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与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委托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