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接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3月28日就该公司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股份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作出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7】47号《关于同意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批准,同意豁免豫联集团因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1.2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