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马路平、姚国良、王元明、贺怀钦、梁学民、崔红松的履历,认为上述同志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同意聘任马路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姚国良先生为本届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王元明先生、贺怀钦先生、梁学民先生、崔红松先生、姚国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梁学民先生兼总工程师、崔红松先生兼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胡长平 刘红霞 赵钢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