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福中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独立董事:吴志攀 宋全启 虞丽新 胡长平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