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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方名称: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标的: 《供用电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的影响: 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向公司输送电力,以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一、关联交易概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签署《供用电服务协议》,以保证公司正常的用电需求。
    豫联集团持有公司29.9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公司与豫联集团签订的《供用电服务协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张洪恩先生、燕翔先生回避表决,其余9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波
    注册资本:2332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以上范围涉及许可或审批的,需取得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价格
    在公司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豫联集团向公司输送电力,根据《供用电服务协议》,电力价格计价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全省电价的通知》为依据,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使在公司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有充足的电力供应和防备突发事故,公司与豫联集团签订了《供用电服务协议》,本协议规定,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保证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条件不低于其向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依据的条件,并优先于其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该协议的签订可以在公司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其电力供应,从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豫联集团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定价依据合理,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益输送现象。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