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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G泰豪 项目:公司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05-10-18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05年10月17日下午2:00时在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33人,代表股份162,306,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32%。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39,585,242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9.94%;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28人,代表股份22,721,40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37.87%,占公司总股本的11.3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1,466,38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2.44%,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1393人,代表股份21,255,01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35.43%,占公司总股本的10.65%。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议案实施了流通股分类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改革分置方案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按照1:0.65的比例单向缩股,缩股完成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权。该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4股股份的对价。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共减少48,854,835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99,585,242股变更为150,730,407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99,585,242元变更为150,730,407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2,306,643股,同意159,686,455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反对2,598,558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弃权21,63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721,401股,同意20,101,213股,占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反对2,598,558股,占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弃权21,630股,占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10%。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南昌新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355,000       同意
2    刘志杰                         486,800         同意
3    周建伟                         464,600         同意
4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8,792         408,792股同意
                                                    50000股未参加表决
5    郑华                           440,000         同意
6    兰功成                         412,000         同意
7    喻金泉                         399,052         同意
8    赵琼                           381,157         同意
9    卢小林                         300,000         同意
10   严美善                         209,050         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振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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