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2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召开现场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按照1:0.70的比例单向缩股,缩股完成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权。”
    现调整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按照1:0.65的比例单向缩股,缩股完成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权。该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4股股份的对价。
    (二)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额外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禁售期一年,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泰豪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现调整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禁售期一年,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泰豪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7.42元/股(即相关股东会议召开通知发布日前收盘价的120%,期内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部分承诺事项的调整
    公司第一大股东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补充承诺:如果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第一个十二个月内减持价格低于7.42元/股,则以出售股票价值之30%之金额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给泰豪科技。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二、修改后的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得到了非流通股股东的一致同意,也体现了对现有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机构同意担任泰豪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修改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上市流通权股份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符合与股权分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前述修改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修改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附件: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修订稿);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修订稿)。
    以上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