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东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清华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2004年4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该议案系属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认为股东单位提交的提案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此,董事会决定将该项提案提交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召开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04年3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3月29日
    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赣证监函[2004]08号文要求,现提请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在原公司章程第八章中增加“第四节对外担保”内容,即由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八条内容,原有条款依次顺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的50%。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修改后的章程共二百零五条,原公司章程中因增加内容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动,随修改内容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