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接有关单位通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豪集团”)原质押给南昌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0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19%),已于2007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解除手续。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