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持有公司384万股非流通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2%。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19日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资函[2005] 378 号),同意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至此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司第三股东广东榕泰制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000,0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该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2,000,000股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公司应支付对价140万股。由于该公司股权质押解除手续尚在办理之中,因此公司第一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将于股权分置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代为支付广东榕泰制药有限公司应支付对价140万股。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