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地税局“粤地税函[ 2002] 89 号”和揭阳市地税局“揭市地税发 [2002]25号文”规定,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榕城征收管理分局于2002年3月28日以“ (2002)揭榕字1号“税法变更通知”通知我公司从2002年1月1 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