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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06-05-3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06年5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5月25日、26日和29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丽莎大酒店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毅新女士

    (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27人,代表股份58307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4%。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4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2%。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726人,代表股份1280742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76%,占公司总股本的14.9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74人,代表股份591451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4.67%,占公司总股本的6.8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58307421   57126796    1142025      38600         97.98
    流通股股东       12807421   11626796    1142025      38600         90.78
    非流通股股东     45500000   45500000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济南恒诚泰经贸有限公司         312142       反对
    2                      何世杰         200020       同意
    3                      林关全         186021       同意
    4                      周根生         150000       同意
    5                        俞宙         148000       同意
    6                      杨仲冬         130520       同意
    7                      何庆周         124762       同意
    8                        余华         118700       同意
    9                        金鑫         111940       同意
    10                     孟尊天         111460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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